1.本公告作为服务商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签署的《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
2.本公告中约定的政策适用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基于服务商为客户提供了支付软硬件系统的对接与维护服务,针对客户和支付宝签约支付宝服务合同产生的有效交易,服务商可获得支付宝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有效期结束后所产生交易的业务协作费计算规则、费率标准等,由支付宝通过开放平台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二、定义
1.支付宝当面付(包含支付宝当面付 1.0和支付宝当面付2.0)。因产品更新迭代,产品定义可能发生变更,具体产品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以及变更后的公告(如有)为准。
2.有效交易:主协议及本公告中所指的“有效交易”,均指用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实际支付的金额;以下为无效交易:
(1)全额退款交易;
(2)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虚假交易做出判断;
(3)支付宝重点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关于支付宝重点客户,服务商可登录开放平台(www.ant-open.com)-运营中心-协作费管理-返佣商家查询功能下查询)
(4)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5)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6)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7)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客户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客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
(8)如客户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的交易,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9)公益行业客户产生的交易不纳入有效交易。
3.客户:经支付宝确认的、由服务商提供收银系统对接及软硬件服务的各行业商家,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服务,可支持用户在客户处完成当面付流程。
三、服务商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1.基于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支付软硬件系统的对接与维护服务,以便客户通过支付宝服务完成收款交易,服务商应获得的业务协作费=业务协作费费率*结算依据金额
2.业务协作费费率=约定费率—基准费率(如约定费率减去基准费率小于0.05%的,则业务协作费费率按照0.05%计算)
3.结算依据金额=有效交易实付金额-有效交易退款实付金额
4.约定费率及基准费率定义
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约定费率 | 基准费率 | 约定费率指导价 |
指客户与支付宝签署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支付宝实际执行的软件服务费费率,以较低者为准 | 基准费率为0.2%; | 交易流量的0.6%; |
四、业务协作费特别约定
1.服务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具体条件如下:
(1)按照主协议要求持续为客户提供软硬件系统对接等相关技术开发、运维服务。
(2)客户须与支付宝签署了支付宝服务合同,且上述合同持续有效。
(3)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本结算规范第二条约定的“有效交易”的定义。
(4)客户在主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产品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5)客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功能发生的交易,客户系统向支付宝传输的参数必须正确带入服务商的PID,服务商PID以服务商签署本协议的支付宝账户为准。
2.如同一客户存在多个服务商的,按以下逻辑判断业务协作费支付对象:
(1)如一笔当面付交易带有交易参数(sys_service_provide_id),且该参数包含了服务商的签约PID(以服务商签约支付宝账户为准),则该笔有效交易的业务协作费支付给交易参数的服务商;
(2)如一笔当面付交易没有带交易参数,则检查该笔交易中的门店信息(如ShopID等),若该门店有提供运营服务的服务商,则该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协作费支付给为该门店提供运营服务的服务商;
3.支付宝可为服务商设定业务目标,如服务商未完成业务目标,则支付宝可延迟结算业务协作费或扣除部分业务协作费。
4.服务商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任何方式,将支付宝的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客户,供其用于除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客户网站或客户APP),否则支付宝有权中止或终止主协议,并不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
5.就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交易,服务商最多只能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五、结算
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2.若服务商连续4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协议约定执行。
六、其他
1.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2.服务商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企业,不得为个人。
3.服务商不得向客户宣传低于本公告中第三条的约定费率市场指导价,支付宝另行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4.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
5.客户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6.服务商还应遵守开放平台展示的其他服务商规则。
7.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主协议执行
七、公告修改
如支付宝对本公告内容有调整的,支付宝将通过在《支付政策规则》页面中展示的方式予以公布。如服务商对本公告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服务商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与支付宝的合作;否则视为服务商同意变更后的内容。